有一些员工在找工作的时候会通过虚构和捏造信息,得到入职机会,这种行为是十分不诚信的。那么如果公司发现了员工采用虚假信息入职后,可不可以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和要回之前发的工资呢?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平等自愿,达成合意。因此劳动合同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任何一方不能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否则合同就是无效的。对于无效合同,企业可以解除。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另外,公司还可以要求利用虚假信息入职的员工进行赔偿,比如让其归还之前支付给ta的工资。但是也不是所有利用虚假信息入职的员工,公司都可以要求赔偿的。
有这样一个案例,小王谎报了自己的学历入职了一家公司,在事情败露后,公司向法院上诉,要求小王赔偿,但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要求,为什么会这样呢?
原因很简单,因为公司没有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院认为,小王在应聘时对自己的学历信息填写确实存在部分不实之处,未能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行为给公司造成了误解,客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在小王入职一个月后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背了劳动法的规定。
所以公司不仅无法要求小王赔偿,还需要向小王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薪资。因此公司必须要注意,在员工开始工作一个月后就要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了,不然就违反了法律。
而且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并不是所有采用虚假信息入职的员工都是可以辞退和要回发放工资的,要考虑员工提供的虚假信息、资料对录用、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内容是否存在实质影响和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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