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大家对身体健康状况越来越重视,在现在疾病发生率较高的环境下,商业健康保险也愈发受到大家的青睐。健康保险从字面上的意思来看,也是保障健康风险的意思,作为对未知风险的防范,为自己的健康增添保障,都说“请神容易送神难”,在保险行业上也有这么一句话,“投保容易理赔难”。
在上海市的小方,就因为投保投出了问题,在2020年6月,小方在A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医疗险。投保时,保险公司让小方签了一张《健康告知单》,其中载有一项询问事项,问小方是否患有癫病、精神疾病、肺结核等病症,小方叉选了“否”。
在同年的10月,小方体检时发现自己身体异常,前往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肺部恶性肿瘤。随后小方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是A保险公司却说,小方投保前曾经到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被诊断为“焦虑状态”,但是却没有在投保时如实告知此精神疾病,所以A保险公司决定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小方不认同保险公司的行为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涉案合同继续履行,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7万余元。
经过法院审理,在该案件中小方并非主观故意不告知,小方虽然在投保前到精神卫生中心就诊,并被诊断为“焦虑状态”,但小方病症并不需要前往医院进行进一步的诊治,其状态并不属于精神疾病。
并且,小方投保前的“焦虑状态”与投保后确诊的肺部恶性肿瘤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小方未告知“焦虑状态”的行为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有重大影响。所以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小方的诉请,保险合同继续生效,并且赔偿小方保险金7万余元。
小方的事件也给我们提了个醒,我们在投保时一定要问清楚保险保障的内容,俗话说“买卖不同心”,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有“条款盲区”的,所以作为保险人在投保时,一定谨慎的询问流程,以及赔保范围,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更多阅读:被执行人和“老赖”是一样的?误区大梳理来了https://www.mscye.com/newsdetail/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