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发展的核心,他们掌握着企业最重要的资源和资料,因此一个企业要想发展起来就离不开优秀的高管。那么如果高管违反竞业条例的话,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竞业条例也就是同业禁止,指的是特定地位或者掌握原公司商业机密的人,在解除劳动、雇佣关系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实施其所服务的营业和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本意上就是为了防止劳动关系解除之后,离职人员对公司的利益产生冲击,也为了防止有企业通过各种方式挖人,以此获得对手企业商业机密的恶意竞争行为。
竞业禁止义务来源于《公司法》,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因此可以看出竞业条例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无论劳动合同中公司是否说明,公司高管人员都应自觉遵守。那么如果高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话,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竞业禁止条例)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以上是竞业禁止中高管、董事需要注意的事项,高管、董事有义务遵守竞业禁止条例,但是企业也需要承担高管、董事人员在遵守竞业禁业条例期间的补偿。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需要注意,如果企业和高管签订了有关竞业禁止条例的合同,在合同中协议好了有关补偿的条款,但是企业实际上并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话,那么竞业禁止条例对该劳动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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