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分别由股东张总出资50万,王总出资30万,李总出资20万,由于公司业务调整的需要,三个股东一致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0万减成50万,但是三个股东对如何减资方案提出不同的观点
其中,大股东张总提出减资后的股权结构为:张总出资40万,王总与李总分别出资5万。小股东李总同意。
但是另一位小股东王总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应该按照出资比例同比进行减资,这样减资后的股权结构为:张总出资25万,王总出资15万,李总出资10万。
两种不同的减资方案背后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公司股权架构。如果按照第一种减资方案,大股东张总在公司的股权比例将会由减资前的50%上升至80%,小股东王总由原来的30%下降至10%,小股东李总由原来的20%下降至10%。
而如果按照第二种减资方案,三位股东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发生变化。
因此,为了王总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想通过同比减资的方案,但是现行《公司法》未规定禁止非同比减资,而张总与李总合计持有公司70%的表决权,占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王总虽然反对该减资决议,但是无可奈何,只能看着自己的股份被稀释。
而新《公司法》规定了禁止非同比减资,因此甲公司减资只能按照第二种同比减资的方案进行,如果想要按照第一种减资方案进行减资,则需要甲公司的三位股东一致同意,这样能更好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另外,相比于现行《公司法》,新《公司法》除了在“禁止非同比减资”上做出修订之外,新《公司法》还针对中小企业减资难的问题,特别规定了“简易减资”程序。我将会在下期文章中,向大家介绍“简易减资”程序的相关内容,您如果感兴趣的话,可以关注我,及时获取下期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