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文章中,我说到,相比于现行《公司法》,除了在“禁止非同比减资”上做出修订之外,新《公司法》还针对中小企业减资难的问题,特别规定了“简易减资”程序。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现行《公司法》仅在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公司普通减资,这种普通减资首先需要公告,并且为公司的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或者提供担保,这必然会给公司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会发现经常有公司在注销的时候,不及时清偿债务,给公司的债权人造成损失。
新《公司法》对此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但是这种简易减资的程序存在很严格的限制。
第一,这种减资方式有个前提,即用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甚至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然存在亏损的时候,才能用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弥补亏损。
第二,这种减资方式不能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第三,这种减资方式不需要通知债权人。虽然公司不需要通知债权人,但是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因为公司的偿债能力没有下降,所以债权人无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第四,这种减资方式会限制分红,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防止股东利用此条,变相地改变没有利润不得分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