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文章中,我向大家介绍了新《公司法》关于“违法减资的民事责任”的内容,提醒大家,不论是新《公司法》还是现行《公司法》,二者都对“公司减资”作出严格规定,公司想要进行减资的话,其流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减资行为,很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
今天我接着向大家介绍新《公司法》对公司减资有哪些修订。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首先,新《公司法》新增要求公司减资中的同比减资要求,在一般情况下,公司如果要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各个股东的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