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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专属管辖

发表时间:2023-12-14 10:55:52 浏览:336

之前很多人咨询我这样的一个问题:“我现在有案件需要将对方告到法院,让法院来处理,但是我应该具体找哪个法院呢?我看网上很多人说要找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但我去找了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他们说这个案件他们法院不受理,这是为什么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来简单回顾一下确定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法院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众所周知的“原告就被告”原则,诉讼管辖解决的问题,就是你的案件归哪个法院来管,而“原告就被告”原则,通俗地讲,你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归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属于地域管辖中的一般规定。而《民事诉讼法》除了规定地域管辖之外,还特别规定了一种管辖类型,它就是“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顾名思义,就是某些类型的民事案件由某种法院专门管,遇到这种类型的案件,应该去找《民事诉讼法》对应的法院,而不是单纯地依靠“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去找法院。

那么专属管辖规定哪些类型的案件呢?

《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三种类型的案件,由法院专属管辖:

第一种是因为不动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那么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来管。

第二种是因为港口作业的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提起的诉讼,那么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

第三种是因为继承遗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则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来管。

比如前两天有个观众在后台私信我,“我第一次租的房子,遇到不良房东,租期满了,但是房东却不给我退租金,我一直向他要他就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这种情况下,我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我自己的权利,那么我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他?”从中我们不难发现,租赁房屋的行为属于以上提到的第一种类型的案件,因此,他应该去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大家如果遇到以上三类案件,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专属管辖的法院,这样才能让案件正常受理,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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