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种,另立会计账簿的行为。《公司法》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如果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又另外设立会计账簿,那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五种,存在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并且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如果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有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那么由有关的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六种,公司不按法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如果公司存在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行为,那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以对公司处以罚款。
第七种,公司不按法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如果公司存在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行为,那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以对公司处以罚款。
第八种,公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如果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公司法》的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种,妨碍公司清算。如果公司在进行清算的时候,存在隐匿财产,或者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等行为,那么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罚款,另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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