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股市中某个股票持续看涨,一部分创业者有些按捺不住自己,拿出自己的或者企业的钱去投资股市,一些公司的股东,在与其他股东商量之后,一致同意将公司目前账面上闲置资金投资于股市,以获取高额的回报,但是,公司当初进行工商登记的时候,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没有“炒股”这个项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把公司的钱投资于股市是否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
首先,《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经营范围,它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的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的方向。而日常生活中所提到的“炒股”,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对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属于股权投资,并不属于公司经营范围的某个类别。因此,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股权投资”的这个项目,那公司是否不能进行股权投资呢?
对此,《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公司对其他企业的这种投资我们称为“转投资”,也就是说,公司为了获取能够产生效益的财产、资产或权益而依法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行为。因此,公司的“炒股”行为,其实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这种“转投资”的一种类型,只不过公司进行转投资的对象是一家上市公司而已。
对此应该特别注意的是,公司对外转投资的行为,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一致同意才可以实行,如果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同意,某个股东擅自动用公司资金进行转投资的行为,不仅违反《公司法》《民法典》,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之外,严重者还有可能构成“挪用公司资金罪”,进而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公司的转投资行为对于活跃资本市场、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具有重大意义,另外,转投资也是公司并购、扩张的前提是公司运作和经营的内在需要。因此,公司的转投资行为对公司的运营是有一定益处的,法律并不禁止。
但是公司将持有的闲置资金进行转投资,这个行为无疑具有很高的风险,这样的高风险的行为有可能增加股东的投资风险,尤其在转投资亏损的情况下就会导致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另外,转投资还会减少公司的现金,从而降低公司的实际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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