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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名,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发表时间:2023-12-01 09:51:11 浏览:456

之前有个客户咨询,说自己的竞争对手开的公司,不仅公司名称与自己的相同,而且主要经营的业务也和自己的一致,导致很多消费者无法区分他们两家公司,产生了混淆,给他的生产经营造成困扰,想问我怎么处理这个事情。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企业名称上负载着经营者管理水平的高低、资信状况的好坏、市场竞争能力强弱等诸多生产经营信息,因而是企业的无形财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往往将企业名称作为消费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同时,公司的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同一区域内具有排斥他人在相同行业中以同一或相似之名称进行登记的效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依据该规定, 公司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又以与此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申请登记的,主管机关应不予核准登记。因此,其他人的公司名与自己的公司名称一致,是不应该获得企业名称核准的。

当然,现实中由于登记机关的工作疏忽等原因也有可能导致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被核准登记,此时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也就是说,登记主管机关处理的结果应该是后注册的企业名称被撤销。因此,公司可以向工商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撤销乙公司的名称核准登记,责令其更名。

工商部门在核准名字登记时一般会要求公司名称与其经营范围相符。《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禁止企业名称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 (地区) 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 (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同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1)全国性公司;(2)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3)国务院或者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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