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证明书是指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由成立后的公司向公司股东签发的证明其出资以及相关权利的证书。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证明书需要记载下列内容 :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股东出资证明书必须由公司加盖公章。
首先,股东出资证明书具有出资凭证的性质,即出资证明书可以证明股东完成出资,可以当作股东出资的证据。出资证明书不仅能证明出资的主体是哪位股东,还证明股东的出资金额和出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
股东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某个股东具有股东权的证书。因为公司原始股东的股东权是因为参加公司设立而取得的,其股东权并不产生在出资证明书签发之时。因此,股东出资证明书不是设立权利的证书,而是表明某位股东具备股东权,能够证明这位股东具备出席股东会并可以进行表决的权利,股利分配权等等。
股东出资证明书是要式证书,按照法律规定,它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既要具备法定内容,还要具备公司盖章。这两个要件缺一不可。股东出资证明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它不具有股票性质,不属于有价证券,不能在市场上流通。股东出资证明书只有在具备发生效力的基本要素时才能发生效力,而其基本因素就是出资证明书记载的事项。所以,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不仅应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而且必须真实。凡法定记载事项缺项或记载内容虚假,出资证明书即无效。
股东出资证明书可以证明公司股东出资。出资证明书记载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因此,它在证明特定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上是有证明效力的。股东出资证明书不仅记载了股东出资数额,而且也记载了公司注册资本数额以及股东的出资比例,如果没有股东特别约定,那么股东的权利、义务的范围也因出资证明书而被确定下来了。
另外,如果没有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对股东的记载,并且也没有任何相反证据,那么股东出资证明书关于股东出资的记载对确认股东资格也有证明效力。假如股东名册对某位股东没有进行记载,股东出资证明书记载了股东的出资,那么该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将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股东名册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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