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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有关于保证的冷知识吗?

发表时间:2023-10-30 09:21:32 浏览:479

之前小马给大家提到过,担保的种类之一就包括保证,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保证有两种类型,分别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什么是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没有经过处理,并债务人财产经过依法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完全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先诉抗辩权的存在使得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成为一种纯粹的补充责任。除此之外如果债权人仅仅在诉讼程序之外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就立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也同样有权利拒绝债权人的主张。

因此债权人必须首先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经法院强制执行之后,对于剩余的债务部分才能让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过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的一项权利,保证人既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放弃行使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主合同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承诺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主合同的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在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需要以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而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最为重大的区别。因此保证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承担的责任要比一般保证中更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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