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接受学历继续教育能否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问:在课余期间勤工俭学期间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财务(2016)36号文规定: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问:获得的奖学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吗?
答:财税文件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问: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规定: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教育服务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问:奖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答:对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古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收个人所得税。
问:教育房产收所得税吗?
答: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以及土地使用税。
问:什么情况下免征契税?
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势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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