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一种说法:“公司和个人不同,公司具有独立性,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公司的财产不是老板的财产,老板不能直接使用”,不知道大家在听到这个说法的时候,内心会不会产生一丝疑问:公司是用我的财产出钱出资设立的,为什么公司的财产不是我的财产?带着这个疑问,今天我来给大家介绍下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的独立性,首先要谈到的是公司的人格独立,不仅仅是公司,相信大家也能听到在生活中其他方面的独立人格的说法,比如《民法典》规定,父母的孩子年满18岁之后,不需要再依靠父母对他的生活方面做出指导,他可以独立地生活了。《公司法》也是赋予公司独立于公司股东的法律人格,公司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使得公司可以凭借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订立合同、起诉、承担责任,这也使得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互区分,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创造条件。
公司的独立性所带来的最重大的影响就是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企业形式最大的区别在于“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法》中规定,公司是一种企业法人,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只有公司才对法人财产享有财产权,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法人财产不享有财产权。享受权利意味着承担义务,因此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也是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仅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有两种,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在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时候,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他认缴的出资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份公司的股东在他认购的股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比如,甲乙两个人创设了有限公司,分别认缴出资10万元,即使后续公司经营生产出现了问题,产生了亏损,对于甲乙两个人来说,最坏的情况也就是自身损失10万元,不会对自身其他的财产产生影响。
一个有效的机制,会对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公司法》赋予公司独立人格,最重要的是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这样公司的股东可以有效地控制并且降低自身的风险,鼓励人们参与投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