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马在之前的文章中介绍了什么是公司的独立性,基于公司的独立性,引出了“股东有限责任”这个概念,同时小马也向大家说过,公司和其他企业形式最大的区别在于“股东有限责任”,但是大家知道“股东有限责任”具体包括哪些类型吗?小马今天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股东有限责任的相关内容。
一、股东有限责任中的股东承担的责任类型
公司股东的最重要的义务就是出资,因此股东承担的主要责任也是因出资产生的违约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如果股东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果股东不按照上述的规定缴纳出资,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之外,未按照规定的股东还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如果存在某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公司的债权人请该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那个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的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那么他不仅要对已经履行义务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还有可能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股东有限责任中的责任限额
公司中的股东承担责任是有上限的,以有限公司为例,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所承担的责任最高是其认缴的出资额。如果某股东已经完成部分资金实缴,则该股东最多还需要承担“认缴出资额减去实缴出资”的金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他认购的股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出资时间
一般情况下,股东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出资,否则股东就要承担上文提到的出资违约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还没有到,股东就享有期限利益。但是存在两种例外情况。
第一种是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如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发现这个公司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公司也具备破产原因,但还没有申请破产,这个情况下,股东需要直接立即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义务;另外,如果产生了一笔公司债务之后,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相当于变相地不履行债务,这种情况下为了惩罚股东,股东需要立即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种是出现公司清算和公司破产。在这个时候,公司发生了生死存亡的大事,那么有出资义务的股东肯定要立刻履行出资义务,以便于公司度过危急关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