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股东出资要哪些要求?除了货币,股东出资还有其他形式吗?
公司财产的基础就是股东的出资,所以股东的出资对公司发展至关重要。
而从2014年开始执行新公司法后,股东出资不一定要实缴出资了,也可以实施认缴出资。
这一出资方式的改变既减轻了股东的资金压力,同时还让更多人避免因为资金原因而无法创业的困境。
可以说,公司认缴制的出现确实极大地活跃了市场。
不过由认缴制引发的出资问题倒也是很多老板心中的困惑。
本次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股东出资的相关问题。
一、股东出资的时间
截止到目前为止,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出资的固定时间,也就是说股东出资没有时间限制。
这里的“没有时间限制”指的是,相关法律没有对股东出资时间做硬性要求,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就真的可以一直不出资。
股东具体该什么时候完成出资,其实是由股东和公司商议决定,在公司章程中注明股东完成出资义务的截止时间。
只要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股东什么时候才出资,那股东就要在这个规定时间里完成出资,不然就属于逾期出资。
关于股东出资时间,有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许多老板都曾经在这件事栽过跟头。
这个案例就是:当股东还没有完成出资,股东打给公司的钱到底是出资还是借款?
赵老板投资了一家公司,拥有这家公司5%的股份,出资额为50万。
后来这家公司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需要用钱,于是就向赵老板借钱,赵老板也很痛快地打了50万借款给这家公司。
双方还签订了合同,约定好了还款日期和利率,并且赵老板每次打款的时候都会注明是借款。
本来以为这只是一笔很正常的借款关系,但谁知明明在合同上约定好了还款日期,这家公司却在期限到期时坚持不还款给赵老板。
赵老板多次催款无果,于是就向法院起诉了这家公司。
后来在法庭上面,对方公司说,赵老板是他们公司的股东,所以理应出款完成出资,而这50万是赵老板的出资并不是赵老板给公司的借款,所以公司可以不用还钱。
赵老板则表示,在多次转款中已经明确地注明这笔款项是借款,并且自己和公司约定的出资日期压根就没到,所以这50万是自己借给公司的。
我们要注意的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否构成了借贷关系?
首先,股东投资公司确实存在出资期限这一说,出资期限是股东认缴出资的时间节点,本质上是公司与其股东对于投资安排的约定。
但如今,法律不再规定股东的最长出资时间,出资期限由股东与公司之间自由约定。
因此,赵老板享有相应的期限利益,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出资的,都不能视为其违反股东义务。
所以赵老板支付给这家公司的50万就是赵老板给公司的借款,而非赵老板的出资额,最后法院也判决这家公司偿还所有的借款和借款利息。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股东的权益还是受保护的。
不过股东也要注意,股东享有出资期限不代表其高枕无忧,未切实缴纳出资的股东不仅不能行使全部的股东权利,反而可能需要承担相应后果。
二、股东出资的形式
股东投资公司的形式有很多种,首先最常见的出资方式就是货币出资,即股东直接打钱给公司。
不过相关规定也说的很清楚,除了货币出资,股东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转让权这类资产出资,只要对上述资产进行评估,算出具体的价值就可以直接用于投资公司。
但也规定了有一些东西,股东是不能将其作为资产投资公司的。
比如说,股东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特许经营权、已经作为担保的财产、商誉等物品作为出资。
可能有很多人对劳务出资不了解,这里,小编进行一个讲解:
劳务出资其实指的就是投资人以精神上或者身体上的劳务做投资。
比如说,有一个人要来投资你们公司,你问他怎么出资,他说我精神上支持你们或者我免费给你们干活。
这种情况,你会让他当股东吗?肯定不会啊。
但劳务不能出资的情况只针对一些公司,如果是普通的合伙人企业,股东说用劳务出资也是可以的。
因为这种情况属于有人出钱,有人出力。
不过有限合伙企业除外,因为有规定明确说明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
关于出资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说有的人会说我用自己另一家公司的股权做出资,这种情况是否可行呢?
答案就是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是可以的:
股权没有被质押;股权已经被批准转让;股权没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只要股东用于出资的股权满足上述要求,那确实可以作为股东投资公司的出资。
还有人问,像这种股东投资公司的情况是否需要纳税?
当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时候,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这种情况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
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确定应纳税额呢?
答案就是对这些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应纳税额的时候用资产最后的转让所得减去资产原来的价值和扣除合理费用的余额,最后得出的资产就是这笔非货币性资产转让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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