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服务业的基本都会接触工作微信,员工一个私人微信用于生活日常,公司、门店配置一台工作微信号用于处理客户问题,但有些员工会用工作微信号发一些私人的朋友圈,甚至用于私人社交,那就涉及到归属问题,工作微信号到底是属于公司还是个人呢?
2017年8月15日,甲公司给自己的销售部营业员刘某配置了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号,该微信账号由刘某使用并进行了实名认证,昵称为“甲卷材设备制造商-桃桃”。2021年5月,刘某私自将案涉微信账号进行了更名操作,并变更微信昵称为刘某自己名字。甲公司发现刘某私自变更微信账号以及昵称的行为后,向其发出《通知书》,要求停止使用该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刘某予以拒绝,中印公司遂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刘某收到《通知书》后无理拒绝履行通知事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返还工作手机电话卡以及工作微信账号。劳动关系解除后,刘某仍拒不返还案涉微信账号。甲公司认为刘某的行为侵犯其对案涉微信账号享有的使用权益,遂起诉请求刘某立即停止使用该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变更微信账号密码及重新绑定到指定的手机号。
刘某认为,微信账号是自己做的实名,属于自己的账号,甲公司让他更改实名的行为于法无据,进而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承担违法解除的责任。
甲公司认为,微信账号是公司提供的,刘某又是公司员工,微信账号应该归属于公司。
要说道理吧双方都有的,小马觉得刘某说的没啥错,微信账号本身没什么价值,是使用过程才产生了价值,而微信的使用人和实名者又是刘某,公司说的也没错,微信账号是公司提供的,目的是让员工以公司的名义使用微信号。
法院认为,该微信账号是根据中印公司的安排,基于职务行为所注册的工作微信账号,主要用于工作用途,中印公司对该工作微信账号享有使用权益,以及因使用该工作微信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所享有的财产利益。
最后刘某被二审判决败诉,自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也拿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