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样,股东会协议的效力也可以分为有效、可撤销、无效,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比如可撤销的股东会协议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六十天,略短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行使期限。股东会那么难开,应该怎么开,又应该注意什么呢?
第一点,认缴股东到底算不算股东。比如某公司甲乙丙丁四人,甲是认缴且未缴纳出资款,其余三人都是实缴出资的,那么乙丙丁三人在不通知甲的情况下开股东会,是否合法呢?
《公司法》要求会议召开前提前通知“全体股东”,所谓全体股东,既包含了实缴出资的股东,也包含了认缴出资的股东,除非各股东都作了特殊约定,否则实缴股东们是不能仗着自己出钱而压迫认缴出资的股东的。
关于“全体股东”,还有一点,隐名股东是不属于这一范畴的。也很好理解,毕竟都是隐名股东了,是不体现在工商登记的股东,自然不包含在全体股东的范围。但这只是说,隐名股东不是必须要参加股东会议的,并不是说不允许隐名股东参会,实务中隐名股东出席参会甚至签字的情形很常见。
若原股东死亡,应当通知他的继承人参会吗?《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对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是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的。很多人就以为,这一条也适用于股权继承,如果原股东死亡,继承人能否取得股东身份也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的。
有限公司不仅讲究资合,还讲究人合。所以对外转让股权并不是想转就能转,必须通过股东会议的形式决定。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股,就可以使用优先购买权。但股权继承不一样,里面既有股东之间的“人合”,又有继承人的“人合”。最终,法律选择继承权的人合优于股东之间的人合。除非股东间另有约定,继承是当然继承,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还有一点,股东开会是否一定需要提前通知呢?
根据《公司法》之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其实只要各股东均准备充分,提前十五天并非硬性条件,开会所作出的决议依然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