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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看法,谈谈大多数老板会忽视的管辖权问题

发表时间:2023-07-10 09:27:33 浏览:373

“律所收费太贵了,一份合同几千块,甚至按合同金额收费!”前几天我有个朋友跟我说,他并非法律科班出身,作为一名中小企业的HR他身兼数职,包揽了公司合同。

我问他:”那你觉得人家为什么敢开这个价?”

他说:“不就是找冤大头嘛,合同有啥难写的,这次交易的是什么物品,单价多少,什么时候交货不就好了,违约责任那更简单,谁的问题谁负责就好了?

我的这位朋友,估计是说出了不少老板们的心声,更何况现在网上模板那么多,拿过来随便写写就好了。

我又说道,那合同最底下的管辖权,是不是都是这样写的:

双方发生争议的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不出我所料,他的回答是肯定的。

大部分人没有经历过案件,对于诉讼的概念是很模糊的,这很正常。其实打官司并不麻烦,麻烦的是要跑来跑去。

专业的法律人肯定会让你拉管辖,比如客户公司是甲方,那就写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不考虑再审的情况,两次开庭即可结案,但如果案件稍微复杂点呢,就要经历开庭、休庭、开庭、休庭不断重复,像我有个朋友,他当时打了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前前后后法院跑了七八次。那你想想看,如果老板亲自开庭,那公司业务还做不做了;就算是找员工出庭,而且当天来回,差旅费和餐补费得付,员工工资也得算在诉讼成本里,单程千八百块跑不了;如果找当地律师的话,那就按照行业标准收费,即争议金额的十个点左右收费,如果是五十万的标的额,律师费就得花五万块。

对于部分特殊案件的管辖权,法律是做了规定的,比如对于不动产是谁有争议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发生纠纷的,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特殊规定的管辖权,对于非法律从业人员来说,比较难掌握。

不过这并不会构成多少阻碍,对此我的建议是,不需要看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即可,为什么呢?

如果这份合同正好落入到特殊的管辖权类案件中,如果没有约定管辖,那就按照法律强制规定执行,如果写了管辖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会带来任何副作用;如果这份合同没有落入特殊的管辖权类案件中,当事人便可以意思自治,那管辖权的约定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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