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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之前转移财产?即使是免费赠与也不行!

发表时间:2023-05-11 09:46:24 浏览:449

当债务人被强制执行之后,就要履行相应的裁定,不然就会有变成老赖的风险。不过法院执行强制执行程序时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那就是被强制执行的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以用于执行的财产了,这个时候不少债权人好像只能自认倒霉了。

不过没有财产执行这件事有真有假,有的是真的没有钱了,还有的则是利用各种手段转移了财产,而转移财产这种事情必定是不行的,债权人在掌握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证据之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转移的财产。

但是有不少债务人转移财产还真有一招,转移财产的方式让人摸不着头脑,也很难让人察觉。比如说下述这个真实案例:

案例当事人用甲某和乙某代指,甲某在2017年向乙某借款9万元,之后一直不还钱,于是乙某在2019年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甲某还钱,不过甲某依旧没有执行。于是在2022年,乙某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后来经法院的审理发现甲某名下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了,但是乙某发现,原来甲某名下还有一个房产,这个房产是甲某和妻子共同持有。甲某和妻子在2016年就离婚了,不过当时双方并没有具体分割这一房产。所以甲某在借款之后都还是有房产的,可是甲某在2021年期间,将房子无偿赠送给了自己的孩子。

乙某认为甲某这种行为是在转移自己的财产,以此逃避清偿责任,于是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将甲某和其妻子、孩子作为共同起诉人。

这个案例的不同点在于,甲某和妻子各自拥有房产的一半所有权,即使甲某欠钱不还被强制执行,但是甲某妻子确实有权利将房产转移给自己的孩子,所以对于应不应该撤销甲某的赠与行为还是存在争议的。

那法院最后的审理结果是什么呢?答案就是法院认为甲某具有清偿债务的责任,即使房产是甲某和其前妻所有,但是在没有做房产分割的情况下,甲某妻子想要将房子转移给自己的孩子也只能转移自己的那部分,不能将一整个房产都转移出去。

于是,法院判决在60天内,将房产恢复至甲某和其前妻名下,甲某的房产部分用于清偿债务。

所以债权人要注意,一定要区分出债务人究竟是真的没钱了还是转移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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