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和政策是两只无形的大手,当市场出现不理性的波动,政策这只手就要出动了,尤其像地产、金融这样的领域。
地产可是个大项目,不仅仅是工程体量大,复杂程度也很高,房子的搭建一般由多方共同完成,一方出地,另一方出钱,项目进行到一半合同被迫终止该怎么办,今天要分享的是(2019)最高法民终281号判决书,大致案情如下。
工会出地,甲公司承担建设过程中的费用,进行项目开发,并对项目权属做了约定签订了《协议书》。甲公司共支付投资款3800万,没想到才过两年,这块地就被当地政府收回并以招标、拍卖的方式公开出让。因为项目还没建成,先前签署的《协议书》也就没法执行了,便重新签了一份《遗留协议》,《协议书》就此作废。通过拍卖程序,该土地又还给了工会。此时甲公司经营困难,于是工会把先前的投资款项等额转给了甲公司。
这事发生在2000至2010年间,房地产的盛况不必多言,甲公司认为就算退还3800万和利息,土地的拍卖补偿款、项目补偿等也有自己的一份。
那么这3800万投资资本出去,是否能获得对应的补偿,又是否能获得利息呢?
《协议书》中是明确划分了建成后项目由双方按比例归属的,但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变更,导致合同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自然合同会被认定无效,那么《协议书》可以视为从未存在过。
《遗留协议》中并没有规定效益补偿的细节,只是笼统且泛泛地做了说明。具体条款如下:“双方同意补偿形式和补偿数额均需在合法合规条件下并按工会系统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鉴于土地补偿金存在政策、市场土地价格等不确定因素,省总获得政府返还全部应得土地补偿金后,将研究答复华丽公司的要求,给予适当补偿。”
简单来说,就是可以给,但怎么给也没说!
按常规理解,如果是下级对上级这么说,那一般都是“一定给”,如果是上级对下级这么说,那一般都是“大概率不给”。这样的条款出现在合同中,法院只能认定该条款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是否要支付利息则要结合交易习惯、交易方式等来看,这里需要注意了如果是自然人之间借贷的,没有约定利息的的视为没利息,如果是被退回投资款的,一般都有权主张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