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这句话用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也是很恰当的。股东对公司来说,很多时候既是管理者又是投资者,股东对公司有多重要也是不用争议的事情了,而如果是公司的两位股东之间发生了争议,这个时候该帮谁呢?
聪明的做法是谁也不帮,毕竟股东之间打架也跟公司没有什么关系,公司插手也帮了什么,这个办法倒也没说错,但如果股东之间打架了,打着打着有一个股东说要解散公司,这个时候又该怎么办呢?
一个真实案例:成立于2011年的上海某双公司,其注册资本为10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任某,这位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的股东,公司有三位登记在册的股东,分别是刘某占股42%;任某占股44%;商某占股14%。
就在2015年,某双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对象为刘某,理由是这位股东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某双公司要求刘某归还属于公司的50万,案件的最后结果是胜诉了,法院判处刘某归还50万。
但是刘某反手就以某双公司经营陷入僵局为由,说公司继续存在会让公司股东权益受损,于是请求法院解散某双公司。
可以看出刘某是仗着自己的股东身份,想以解散公司为由来逃避债务。我们来分析一下刘某申请的理由,刘某申请的理由为公司经营陷入僵局,而这个理由确实是可以解散公司的。
但是想要确认公司经营是否陷入僵局并没有那么简单,一般会被判定为公司经营陷入僵局一共就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权利无法运行,像是公司无法召开股东会议,公司董事会无法决策、无法运行等情况;二是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业务经营损耗。
而上述案件的情况是刘某与其他股东产生了纠纷,但这种股东之间产生纠纷并不能作为解散公司的理由。
并且股东如果想要解散公司的话,有一个前置性条件,那就是股东是否已经尝试了其他途径依旧不能解决公司的问题。上述案件中的某双公司确实有亏损,但有一部分原因就是刘某欠了公司钱不还,某双公司的其他股东也表示要刘某还钱并退出公司,而刘某没有还钱而是直接申请解散公司。
这种情况,很明显刘某是没有尝试各种办法来“拯救”公司的,因此刘某要解散公司的申请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后法院并没有通过刘某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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