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说自己莫名其妙成了一家公司的股东并不常见,但是还真有,江苏的王先生就莫名其妙成为了一家公司的股东,刚开始的时候自己没有发现自己的身份被盗用了,后来公司欠钱不还成为了被执行人才发现自己成为了公司的股东,而自己居然也要替这个公司还钱。
案件是这样的,2014年王先生和张先生成立了一家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王先生认缴了400万,张先生认缴600万。本来张先生跟另外一家金融控股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手中的300万人民币股权转让给这家公司。随后,金融控股公司就去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但是张先生却说自己从未跟这家公司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也并不是王先生那家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协议上的签名都是对方伪造的。张先生和王先生只是装修合同关系,在装修期间,王先生曾经要求张先生提供身份证。经过比对,登记的材料上面的字迹确实不是张先生的。
大家也都知道现在注册公司很方面的,很多公司宣传的都是三天拿证,无需到场。实际上不止如此,很多连实际的办公地址也不需要,很多情况下都是好几个公司共用一个办公地址,签的租房合同也只是形式长签一下,不作数。再说到工商局办理,压根就不需要法人或者股东到场,现在最快的真就是三天之内就能拿到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等。一般只要网上签字就行了,所以只要对方拿到了你的身份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很容易就会冒用你的身份。就是冒名股东,冒名股东在股东本人没有发现的情况下,还是会有很多麻烦,即使自己发现了之后也很麻烦,所以还是得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不能让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乘。
这跟我们之前说的隐名股东不一样,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双方是商量好的,双方之间是有代持协议的,权利义务清楚,签字也是真实的,代持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冒名可不一样,冒名是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了对方的身份信息,以及身份证件,且并未告知对方。双方之间并没有商量好,这个时候就不能单看工商登记了,即使工商登记是他,也不能说对方是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在民商法领域必须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原则,这个当事人都不知情,何谈自愿,这种情况就是一告一告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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