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无论是自己买了房还是租房,居住时出现一些小问题的话,大家都会寻求物业的帮助。物业可以维护房屋的整体公共秩序和房屋基本设施等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在我们的生活中,物业的存在感是比较高的。
当然物业付出的背后也是因为我们支付了物业费,很多时候高昂的物业费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常常也会让人感到肉痛,那么如果作为业主的我们压根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的话。是不是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呢?
举个例子:小王是甲小区的业主,2020年,甲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和乙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向小王所在的甲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明确约定了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但之后,小王一直没有向乙物业公司交纳过物业管理服务费。小王认为自己自始至终都没有入住甲小区,没享受过乙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因此自己不应该交纳物业服务费,那么小王的理由能不能得到支持?
那么就来看看小王以自己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用这种行为是否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因为物业管理合同本身具有长期性和综合性的特性,物业服务本身又是一个动态的长期过程,由多项服务内容组成,物业使用人不能因某项服务的瑕疵而否定物业管理公司所有的服务。也正因为此,作为业主,不能因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所以小王以自己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用是不成立的。当然如果物业服务确实存在瑕疵或者没有提供哪一项服务,业主是有权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的,由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进行整改。在要求物业公司整改行为无果的情况下,也可以到当地住建局等政府部门进行投诉。
或者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物业,业主平时要保留好物业的不作为或者不恰当行为的证据,比如现场照片、视频及同物业公司交涉的录音等。所以针对物业公司有违约行为,业主可以据此另行主张赔偿,但是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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