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租房的时候会遇到需要签合同的情况,有的是跟中介签,有的跟物业签,还有其他情况,总而言之签订合同的那一方不一定是房东。所以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为房东是委托方,中介、物业等等是受托方,而租客就是第三方。
搞清楚这个思路后我们需要了解如果租客如果要退租或有其他问题的话,是找谁来处理呢?找房东?可能签合同的时候是跟受托方签的啊。找受托方?可是房子毕竟不是他们的啊。因此这个问题需要仔细了解清楚才能不吃亏。
针对这种情况有这样一个案例,小刘租了一个房子,而房子的房东小吴因为在国外不能到场签合同,所以就委托了自己的朋友小张帮忙管理这套房子。
其中小吴给小张的授权书中表示小张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出租房屋,之后小张就成为了出租方,小刘作为承租方,双方签订了合同。
但是后来小刘之后一直拖欠房租,小张就将其起诉到了法院。小刘对此表示,这个房子是小吴的,小张只是代为管理,真正的租赁关系是小刘和小吴之间。如果要起诉的话,只有小吴本人起诉小刘才行。
法院认为,小吴作为房屋实际产权人,由于身在国外不能到场签订合同的现实,委托小张代为经营管理房屋,其授权书中也说明了小张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出租房屋,故本案合同的出租人为小张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因此,小刘作为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也明知代理关系的存在,该租赁合同便可以实际约束委托人小吴和小刘,法院判决小刘直接向小吴支付剩余租金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就是说如果发生了合同纠纷,委托人可以直接委托受托人与第三方进行解决。这就是委托人的“介入权”。
但委托人并不能随意行使自己的介入权,行使介入权必须达到这三个前提:
一、受托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如果受托人直接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其合同相对方为委托人与第三人,委托人无需再行使介入权,因而,受托人也没有必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
二、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
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个人原因而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由于不涉及第三人,故第三人是否存在与委托人无关。
三、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
是否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由受托人负举证责任。并且第三人在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不存在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情形。
因此如果您遇到了这种情况,一定要搞清楚对方是不是受托人,如果是,一定要确认好自己应负责的对象是哪方,以及有问题需要找哪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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