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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教老师涉嫌非法募捐,被处罚退还捐款?公开募捐的都有资格吗?!

发表时间:2022-01-20 09:41:52 浏览:754

近日,长沙市民政局对长沙一助学服务中心进行了调查处理,通过调查,该助学机构法定代表人为龙晶睛。

有的朋友可能对这个名字会有点印象,龙晶晴正是此前因其以海归女硕士的身份“连续10年去湘西支教”而走红的支教女教师。她自称16岁时出国读书,硕士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其支教经历开始于2011年暑假,当时她前往湘西好友村支教,萌生了号召更多人关注山区教育的想法。

龙晶晴于2018年成立了自己的慈善组织。在2019年,因机构管理和业务活动需要,开设收款二维码,绑定中心基本存款账户,在其官网、服务项目等官方平台和多个项目渠道中公开并使用,也就是进行了公开募捐。

大众也都了解支教人员的付出和牺牲,因此面对艰苦的支教事业当然是能帮一把就帮一把。据统计2019年到2021年,龙晶晴通过二维码总共收款187982.71元,其中收到捐赠收款40469.46元、支教旅行(短期助学)项目收款145544.19元、乡村笔记合作推广费等其他收款1969.06元。

经过调查龙晶晴并没有贪污或滥用这笔捐款,而且这些捐款也都是自愿、自发行为,不是被迫。那为什么龙晶晴的募捐行为会受到法院的处罚呢?

这里就涉及到“公开募捐”这个知识点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龙晶晴通过互联网媒体发布二维码收款信息,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资金募集,属于公开募捐行为。但因为当事人并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所以受到了相关处罚。

因此我们必须了解这几个关于募捐的知识点:1、任何公开募捐的行为都需要获得公开募捐资格,不然就会涉嫌违法募捐。

2、在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前,基于慈善目的需开展募捐活动,应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3、收到捐款后要依法依规将接受捐赠情况、受赠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众主动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另外大众面对公开募捐的事件一定要确定对方是否具有公开募捐的资格,另外一定要知道对方使用捐款的具体明细,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爱心真正帮助到了需要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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