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余票”怎么定义呢?其实这句词举个生活中的例子,就是在我们出门逛商场,在购物时,没有及时向商场的店铺商家索要发票的情况。但是商家在上报自己增值税的时候,商家申报的销售额大于了发票的开票金额。这种金额间的落差,就为虚开发票提供了空间。
企业的经营也是一个道理,小胡是一家零售公司的小老板,自己公司的业务发展出现了“富余票”,因为经受不住经济利益的诱惑,为好友小图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票面金额的8%收取开票费,赚取开票费。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小胡通过虚开30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在6个多月的时间里赚取了开票费近200万元。
小胡和小图两人都觉得这是“双赢”, 两人正准备把酒言欢,但是当地的税务稽查部门找上了门。在网络上的大数据分析下,税警迅速掌握了小胡的零售公司涉嫌虚开的大量证据。税警部门联合对小胡的零售公司突击进场检查,在现场查获大量涉嫌虚开的证据。
最终经过调查,小胡的零售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小图的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500万元。
利用“富余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涉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小胡公司被法院判处罚金5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虚开“富余票”,赚取开票费。想用“富余票”虚开让自己变得更加“富裕”?这种违法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就是刑事案件了,不仅不富裕,还要面临判刑,赔款,简直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富余票”变富裕,看着像“馅饼”,实则是“陷阱”!为了一定蝇头小利,赔了公司,赔了自己,真的值得吗?企业和老板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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