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财税这么多年,我发现一提小型微利企业,绝大多数老板都听说过 335 标准,但具体指什么,却常常说不清楚。
今天我就用两个真实场景,把小型微利企业 335 标准里最容易踩坑的两点,一次讲明白。
先先说清楚 335 是指三个核心指标: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一、从业人数,别把 “派遣用工” 漏掉了
老陈开了一家设备安装公司,客户多是工厂。
年初他听同行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很大,只要三个指标都不超标就能享受。
于是老陈让会计对照标准算了一遍:签订劳动合同的自有员工 260 人,预计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40 万元,资产总额 3800 万元,三项都在标准以内,老陈心里很踏实。
后来业务扩张,为了赶工期,他让劳务公司派了 60 名工人常驻现场做安装,这批人从 4 月一直干到年底。
老陈心想,这些人不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算从业人数,申报时就只填了 260 人。
四个季度预缴,系统根据填报数据判定符合条件,顺利享受了优惠。
年底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开展后续核查,按实际用工重新核算从业人数,问题就出来了。
政策原文写得很清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老陈这 60 名工人,由劳务公司派出、现场工作由老陈公司安排管理,属于典型的劳务派遣用工,必须计入用工单位,也就是老陈公司的从业人数。
从业人数不是按某一天的花名册人数判断,而是按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
季度平均值 = ( 季初值 + 季末值 ) / 2
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 4
我们来算一下,一季度 260 人,二、三、四季度均为 320 人,全年季度平均值为 305 人,直接超过 300 人的红线。
就这一条,企业不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这里再补一个很容易搞错的点,如果是劳务外包该怎么算?
政策原文只列明两类人员: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
实务中,正规劳务外包,由承包方自行派人、自行管理,双方按工作量或成果结算,这些人员和发包方既没有劳动关系,也不属于派遣用工,一般不计入发包方的从业人数。
但如果名为外包实为派遣,按人头结算,人员长期固定驻场,由发包方直接指挥考核,税务机关很可能按照用工实质认定为劳务派遣,相关人员照样要计入发包方的从业人数。
判断的关键,不在合同叫什么名字,而在用工实质是什么。
二、分公司要合并统一计算指标
李总的公司总部在市区,在周边城市设立了两家分公司,都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单独看每家分公司,人数、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都很低,单拎出来全都符合小微条件。
李总的想法很朴素,总部归总部,分公司归分公司,分开核算,每家单独享受优惠。
汇算清缴时,李总被税务机关提醒了。
原因在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看的是法人主体,不是单家门店或者某一个分公司。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条件,不能拆开单独核算。
顺带把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说清楚。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作为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指标必须并入总机构汇总计算,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最后做个重要提醒。
也有老板问,能不能人为拆分业务、拆分人员,把指标压到红线以内,硬凑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案是,不能。
这已经不属于合规的税收筹划。
一旦被核查,会被认定为不合规享受税收优惠,需要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如果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构成逃税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小型微利企业政策的本意,是扶持合规经营的中小企业。
门槛看着简单,细节藏得很深。
优惠政策看着很香,但只有把规则吃透、合规享受,企业才能走得稳。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