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是公司运营的基石,特别是《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存在五年的认缴期。
那么当认缴期届满之后,公司的股东拒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该怎么办呢?
一、股东失权与公司除名
通过《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失权和公司除名的两种制度进行解决。
这两种制度都以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 为前提条件,但在适用范围、程序设计和法律后果上存在很明显的差异。
举个例子,上海某家公司,张先生作为股东,认缴出资100万元但只缴纳了30万元。
最终公司只能通过董事会决议启动股东失权程序,最终张先生丧失了70万部分的股权。
另外,北京某家公司,股东李先生抽逃50万的全部出资,后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将其除名,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下面我用一个表格来说明股东失权和公司除名的关系与区别
从表格中我们看到,股东失权的 “部分失权” 很灵活。
比如某家公司的股东如果只实缴了50%出资后不再缴纳,那么公司可剥夺未缴部分股权,已缴纳的部分股权仍然保留给这位股东。
而公司除名是 “全有或全无” 的制裁,适用于股东完全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极端情形。
既然知道了股东失权和公司除名的联系和区别,那么如果公司遇到了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该怎么具体操作呢?
二、“股东失权”程序
我们先来说说 “股东失权” 程序:
1、书面催缴:在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如果有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公司通过董事会向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明确宽限期(不少于 60 日)。
2、董事会决议: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会以过半数决议通过失权通知。向股东发出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3、权利消灭: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4、股权处置: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三、“公司除名”程序
我们再说说 “公司除名” 程序:
1、双重催告:公司先催告股东补足出资,若仍未履行则再次催告。
2、股东会决议:代表三分之二(或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名决议。
3、权利消灭:除名决议生效后,股东资格即时解除。
4、股权处置:公司需同步办理减资或由其他股东承接出资。
2024 年新《公司法》第 52 条正式确立股东失权制度,与 2020 年发布的《公司法解释三》第 17 条形成互补。
公司应根据股东违约程度、股权结构和资本需求选择使用,并通过完善公司章程和证据链管理,实现公司的良好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