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文章中,我向大家介绍了公司担保的制度,向大家重点介绍了公司担保的两种类型,在之前文章的末尾,我向大家提到了一个问题,如果一个公司进行关联担保,但是却没有股东会的决议,那么这个担保行为属于越权担保,越权担保还有效吗?今天我们继续来介绍关于新《公司法》重点的修订内容,越权担保。
什么是越权担保?越权担保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这个相信大家容易理解,因为无论是有效担保还是越权担保,均首先需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其他主体签订担保合同。
那么在越权担保的时候,需要区分担保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还是非善意的,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那么公司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可以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主体追偿;反之,如果相对人是非善意的,那么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而是公司或者法定代表人可能会承担其他责任,比如缔约过失责任。
那么怎么认定善意呢?善意是指相对人在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担保合同之后,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如果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经对公司的决议作出了合理审查,那么相对人就是善意的。
所以总结下来,如果相对人在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担保合同的过程中,合理审查了公司的决议,那么公司就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相对人在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担保合同的过程中,并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合理审查公司的决议,那么公司就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