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说现行《公司法》也对公司担保制度作出规定,但是之前有个客户问我公司担保的相关问题,我今天继续结合新《公司法》,根据实际生活中的具体案例,向大家详细介绍公司担保制度。
我们先来看下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新《公司法》对公司的担保数额并没有作出限制,只要公司担保符合其他法律要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能力,设置任意数额的担保。如果公司章程对公司担保的总额以及担保数额有限制的,那么公司在进行担保的时候,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
其次,新《公司法》将公司担保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公司为他人担保,这种担保方式称为“非关联担保”,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其中之一进行决议,那么由规定的那个会议作出决议即可。如果公司章程中并没有规定由哪个会议进行决议,那么由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任意之一即可。
一种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这种担保方式称为“关联担保”,这种担保方式的决议就不能由公司章程自行决定了,而是新《公司法》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严格要求,如果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而不是董事会决议,这是因为董事是由股东会经过选举产生,因此,如果由董事们来决定公司是否为股东提供担保,很有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关联担保只能由股东会决议进行,如果只经过董事会决议,那么该担保协议属于越权担保,其效力情况我将会在下文中进一步说明。
新《公司法》除了要求关联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之外,还规定在关联担保中,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这也是为了防止大股东利用股权优势地位,绑架公司决议,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发生。
最后,关联担保的表决属于一般事项的表决,需要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