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将介绍关于“公司监事”的修订。
相信大家都知道,公司的监事一直以来都是公司的高层之一,在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下,不管是任何类型的公司,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一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都需要监事来行使监督权等职责。
新《公司法》对公司监事以及监事会作出重大修改。
首先是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比于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可以发现,新《公司法》相较于现行《公司法》不仅保留了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的制度,而且还规定在两种特殊情况下,有限公司甚至可以不用任命监事这个职位。
第一种特殊情况是有限公司可以设立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因此,如果一个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来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那么这个公司不仅可以不用设置监事会,甚至于可以不用任命监事。
第一种特殊情况是有限公司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并且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因此,如果公司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话,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也可以不用设立监事。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在保留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立一名监事行使监事会职责”的制度,而且还规定在两种特殊情况下,有限公司甚至可以不用任命监事这个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