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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享有公司的知情权?

发表时间:2024-01-02 09:13:02 浏览:447

之前小马向大家介绍过,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中的一种重要类型,股东通过行使知情权,可以了解并掌握公司的各项资料与数据,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投资权益。

公司有一个没有出资的股东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账簿凭证等。那么股东甲未实际出资,在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文件中均载明为公司股东,那么他还享有知情权吗 可以要求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账簿凭证等权利吗?

如果在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文件中均载明为公司股东,这是主张股东权利的重要依据,应该认定是该公司的股东。另外,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文件具有公示力,也可以据此认定是该公司的股东。

虽然甲没有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出资只是股东的主要义务而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甲违反出资义务并不直接导致否认其股东资格,尚未出资的人同样是公司股东,具有股东资格。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对其他已经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这并不影响其作为该公司股东的资格,他仍然是该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的问题,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和前提,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自身利益的实现,而且也与公司能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密切相关。

如果公司股东尚未出资或尚未完全出资的可依法补足,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因此而剥夺作为股东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即使是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在他没有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仍然可以按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股东权。

因此,问题中的公司可以先起诉股东甲,要求承担出资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迫使甲向公司出资与退出公司股东身份,这二者之间作出选择。公司还可以催告股东甲缴纳出资,如果股东甲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的股东资格。在采取上述行动的同时,可以向审理知情权案件的法院申请中止审理,从而阻止股东甲在未出资的情形下行使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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