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给大家介绍了时间点在法律上应该怎么认定与计算,今天继续给大家介绍“时间段”在法律上如何认定与计算。
时间段,也叫期间,《民法典》规定的时间段的计量单位有四种,年、月、日、小时。当然,当事人之间也可以互相约定“分”“秒”作为计量单位。比如百米赛跑运动员想要聘请某位教练给他提升成绩,那么他们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教练指导运动员的赛跑成绩提升几秒。
首先,说说“小时”这个计量单位,《民法典》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按照小时计算的,那么就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需要注意的是,法定或约定的开始的那个小时是被计算在内的。比如家教合同中约定,由授课老师从每周日下午2点开始,每次授课3个小时。那么每次授课什么时候结束呢?当然是从下午2点算起,到下午5点结束,在这个过程中,开始的2点这个小时是被计算进去的。
其次,再说说年、月、日这三种计量单位,《民法典》规定,如果当事人按照年、月、日计算的,那么开始的当日不计入,从当天的下一天开始计算。也就是说,从法定或约定开始的那一天的第二天才开始计算。比如,双方当事人在12月1日签订合同,合同中记载:“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交付货物”,那么12月1日这天是不算在10内的,应该从12月2日开始算起,一直到12月10日(24点或业务活动停止之时)才算终止日。
另外,如果当事人之间以年或者月作为计量单位,除了开始的当日不计入之外,到期月的对应日是整个时间段的最后一日,假如没有对应日的话,那么到期月的末日是整个时间段的最后一日。比如,甲向乙卖货物,如果双方约定从12月15日起2个月内甲向乙交货,那么起算点是12月16日,终止日是第二年的2月15日(24点或业务活动停止之时)。但如果双方约定从12月31日起2个月内甲向乙交货,那么起算点是第二年的1月1日,而终止日是第二年的2月28日(如果是闰年就是29日)的24点或业务活动停止之时。
最后还要注意一点,如果时间段算下来,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话,那么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第二天为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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