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位客户咨询我这样的一个问题:他作为创业者,想与其他股东开办一家与化学科技相关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他出资50万、其他两位股东各出资25万元。因为他本人非常擅长技术,他认为可以由他来主要负责公司的技术和业务经营,所以他想以自己的该能力出资,多占股10%达到60%的股权比例。但是,其他两位股东对设定10%的技术股有些疑虑,不确定这样做是否合法?
通常情况下,我们所说的“技术股”在《公司法》上就是指技术出资,《公司法》 规定股东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一般来说,法律上是允许技术出资,但如果想用技术出资,必须符合该技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这个前提条件。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技术,能够记载在某个载体之上,不仅能够转移给其他人控制,并且在转移之后能够独立给受让人创造经济价值的实用性,较为常见的是股东用自己有的某种专利进行出资。而在日常的商事生活中,股东将他个人掌握的某项技术技能,作为技术出资从而要求享有“技术股”, 其实这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行为。
视频开头那位客户咨询的情况,就是他本人将自己掌握的技术特长作为出资,实际上这只是一种“劳务出资”,而不是《公司法》上提到的技术出资,因为他掌握的技术不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这个前提条件。
《公司法》虽然扩大了投资人出资的种类,既包括货币出资,也包括非货币出资,但是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此,法律不允许公司股东用劳务进行出资。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某位股东的确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技术出资入股,那么该入股技术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确定其价值以及该技术所占的股权比例,另外该技术必须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享有该项技术,原技术持有人不再享有该项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