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处理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点属于承包经营合同中的重要条文,特别是针对已经经营多年的分公司。分公司被承包经营之后,处理完毕之前的债权债务,因为分公司非独立企业法人,其债权债务可以由其总公司承担。必须谨慎考虑,要求其如实披露其债权债务情况,并考虑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第五,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发包的总公司有权按合同规定,对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另外,发包的总公司应当按合同规定维护分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分公司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以及分公司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等等内容。
第六,规定双方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约定应当具体明确,如果因为发包的总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导致承包人的承包经营目标不能实现时,发包的总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如果承包人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应根据具体经营项目的特点,详细约定双方关注的一切问题。
第八,如果承包经营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发包方和承包方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那么如何确认合同是否有效?《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在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的时候,应该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在承包经营合同签订之后,因为发生不可抗力的事由,导致分公司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时,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承包经营合同。但是,由于承包的个人经营管理不善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时,发包的总公司有权提出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另外,由于发包的总公司违约使承包的个人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时,承包的个人也有权提出解除承包经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