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在设立公司的时候,作为发起人应该思考过“出资协议”的相关问题,虽然说出资协议并不是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必备文件,同时法律法规也没有对签订书面出资协议加以强制性规定。另外,发起人之间的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内容存在部分重合。日常生活中,的确存在投资人之间不签订书面出资协议的情况。
但是,签署书面出资协议仍然存在很重大的意义。
首先,签署书面出资协议可以调整公司设立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虽然说公司章程也会规定公司各方的权利义务,但是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时才能生效,并且设立公司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如果投资人之间签署出资协议,那么就可以规范设立过程中出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设立事务的分工、设立费用的承担原则,以及设立失败情况下的责任划分等。在设立过程较长,并且涉及较多的待办事项和重大权利义务时,出资协议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书面出资协议可以记载公司章程上没有的内容。
在日常的商事交易中,公司基于具体事项,作出的重要安排不会写入公司章程。例如:“股权限制安排、全职工作、股权激励等特殊条款;以特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涉及的特殊承诺保证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等内容,一般都不会写入公司章程,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签订书面出资协议加以约束。另外,由于公司章程是公示文件,股东出于保密等考虑,可能会将一些重要、特殊的权利义务安排写入出资协议而不在章程中体现。
最后,在较大型的合作设立项目公司的交易中,作为规范项目整体安排的文件,以及章程的签署基础。
从交易习惯上,各个投资人通常在创设公司的之前,需要进行谈判达成合作方案,用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具体的行动时间表,来推进整个合作的进展,而不是直接签署公司章程,因为各方需要经过不断地磋商,来达成最终的协议。那么合作方案,也就是“出资协议”约定的事项范围通常也远大于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范围。在各个投资人加深合作,互相磋商的过程中,各方将在符合出资协议的内容基础上,制定公司的章程,办理公司的设立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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