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文章中,小马向大家介绍了比较常见的三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和质押,今天小马向大家介绍的担保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就比较少见了,那就是留置。可能大家会好奇,什么是留置呢?别着急,让小马给你细细道来。
留置,是指债权人通过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租借关系,或者委托关系等等,在债务人的债务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如果债务人超过一定期限后,仍然没有清偿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
首先,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到一定的限制,留置权人没有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不得使用留置物,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其次,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届满后,依法变卖留置物之后,如果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债务人所承担的债权范围,债权人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如果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继续补足剩余的部分。债权人只能从留置财产中优先交偿根据本合同的应得款项,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债务,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财物行使留置权。
举个例子:小张之前向小王借过10万元,小张一直没有归还这笔钱,一天小张拿着自己的手表,手表价值1万元,请求小王帮忙修理这个手表,修理费5000元,小王修好了表以后,小张不支付5000元的修理费,此时小王就可以留置该手表,如果小张一定期限内仍然不支付修理费,小王就可以依法变卖该手表,扣除5000元的部分作为修理费,剩下的5000元返还给小张。
留置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必须是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如果债权人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比如通过抢劫,偷盗的方式占有的,不构成留置权。
2、债权已过清偿期。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过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此时已经无支付能力,无法偿还债务。
3、动产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不过我国另外规定,对于企业之间的留置可以不是同一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