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交易生活中,我们有时候会面临需要某个主体为债权债务关系提供担保的情况,按照我国的法律,担保一般可以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那么对于一个公司而言,公司并不是实际现实存在的人,它可以进行担保行为吗?我们是否可以让公司作为担保人呢?
《公司法》在第16条规定,公司是可以进行担保行为的,但是公司担保不同于自然人担保,公司担保需要根据担保的类型,遵循必要的流程。
首先,公司担保要区分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
关联担保就是指公司向与其有关联的公司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又称为特殊担保、公司对内担保。例如:子公司给母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属于关联担保。或者公司给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个人债务进行担保等等。
非关联担保,就是公司给除了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债务提供的担保,也称一般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例如B商业伙伴公司既不是A公司的股东,也不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A公司出于维护业务关系的考虑,给B商业伙伴公司提供了担保,这个担保的类型就是非关联担保。
另外,不管是关联担保还是非关联担保,《公司法》都是允许的。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公司在进行担保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公司作出关联担保,要求必须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允许公司对内进行担保,并且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表决是完全有效,没有任何瑕疵的。
公司作出非关联担保,则要求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允许公司对外进行担保,并且决议的内容是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例如,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不能对外进行10w元以上的担保,如果公司在某次交易中,股东会作出决议允许对外进行20w的担保的行为,这个担保行为就是无效的,不产生担保的法律效力。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二者在法定程序上的区别。非关联担保相比于关联担保在程序上并没有那么严格。非关联担保除了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之外,董事会的决议也可以作出决定。另外,非关联担保不再要求相关会议的决议不能有瑕疵,换言之,即使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存在着一定的瑕疵,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也可能会发生担保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