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商事行为中,各位经常会遇到一类特殊的股权所有情况——股权代持,即一个公司的股权并非由实际的出资人(即被代持人)所享有,而是由名义上的股东(即代持人)通过协议或其他约定的方式所享有。在这种情况下,名义上的股东通过自己的名义,代替实际的出资人履行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和所需承担的义务,实际的出资人需要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享有投资权益。
介绍完股权代持协议的基本概念之后,接下来是股权代持协议中最为核心、关键的问题:股权代持协议究竟是否合法,协议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名义上的股东和实际的投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没有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出现,那么该股权代持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名义上的股东和实际的投资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股权代持关系。
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已经向各位介绍完毕,接下来向各位介绍股权代持协议的签订方式。在日常的商事行为中,实际的投资人和名义上的股东有时候会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确定股权代持,这种做法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也的确在实际的投资人和名义上的股东之间形成股权代持关系。但是这种情况下,如果实际的投资人和名义上的股东发生法律纠纷之后,若名义上的股东否认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实际上的投资人无法通过一份书面股权代持协议向法院证明股权代持关系的存在,法院在此情况下可能会将二者的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或其他的法律关系,这样实际的出资人就无法享受到对公司作为出资人的股东利益,这无疑是对实际的出资人应有权利的损害。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建议各位在形成股权代持法律关系之时,实际上的投资人和名义上的股东之间能够签订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这样即使日后发生纠纷,双方也可以通过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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