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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收到异常凭证,就一定要做进项转出吗?

发表时间:2023-09-13 09:50:29 浏览:988

我们首先要解决一个问题,那就是什么是进项转出?

进项转出指,当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当公司为了经营支出了进货商品的费用,这就属于公司经营成本的支出,是可以享受税前扣除优惠的。而想要享受税前扣除的前提就是支出有相关凭证可以证明,比如说发票、比如说合同等等。

公司在有正当凭证的情况下便可将进项费用税前扣除,这也就是进项费用的一个处理办法。

但,如果公司税前扣除的凭证出现了问题,比如说发票是假的,这样一来之前税前扣除的费用就是不正确的,应该做进项转出处理,也就是将抵扣的费用重新计入其他项目,在缴纳相应税收的时候算上这笔费用。

以上就是进项转出的原因和整个流程。

不过,当进项费用的凭证发生异常就一定要做进项转出处理吗?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不一定。

首先我们要知道的是凭证异常的几种情况:

1、收到的发票是纳税人丢失、税务设备显示还未开具或者已经开具并上传的。

2、税务系统核实发现增值税专票有比对不符、已经缺失、断联的情况。

3、取得的发票是非正常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得来的。

4、发票属于虚开发票情形的一种。

以上这些就是比较常见的凭证异常情况,当凭证存在上述情况,我们在要做的就是搞清楚费用抵扣的方向是什么。

当凭证是用于进项抵扣,那已经抵扣的要做进项税转出;没有抵扣的做暂缓抵扣。

当凭证是用于出口退税,那已经抵扣的如果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那就做进项转出;如果没有抵扣的就不允许办理抵扣手续了。

这里又有一个重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经过税务机关的核实,如果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是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的。

这条规定也代表着如果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比较高,那企业可以获得不少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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