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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题到底有多重要

发表时间:2023-08-03 10:03:23 浏览:888

很多朋友对写合同有一定误区的认为合同的标题怎么写都可以,其实实际情况还真不是这样,可能就因为标题问题,导致产生的权利义务会有所不同。

合同可以分为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典型合同之所以称之为典型,是因为用到的频率比较高,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民法典》中共列举了19种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因为并不在《民法典》中有所体现,法律并未给它们冠名,所以又被叫作无名合同。

既然典型合同都是出现在《民法典》中的,自然法律对它们是有所规定的,当事人在撰写这些合同时就需要根据《民法典》中对于相应合同的法律条文来写,而不能游离于法律条款之外随意撰写,否则很有可能因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而导致部分条款无效,或是对于一些应该约定的部分没作约定,无缘无故承担了原本不想承担的责任。

非典型合同既然不在《民法典》中出现,说明法律对它们并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一般来说遵循法律的基本原理即可,比如合同当事人应该充分地发挥意思表示,不能有一方受欺诈胁迫的情形,更不能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对于责任承担条款、违约条款及其他特别条款,只要大家能达成一致即可,没什么限制。

“没什么限制可太好了!”估计看到这,有的朋友是这样想的。

小马在帮客户审合同的时候,经常会看到客户自己编出来的条款,虽然意思表达小马能理解,但毕竟客户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对于一些可能发生的纠纷是无法预见的,有些条款写的也容易产生歧义。

从小马自身来看,遇到非典型合同也是很头疼的,因为要考虑到的东西太多了,光是合同每一章、每一条、每一款的位置设置都要考虑好久,尤其是刚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上岗那会,看到这些合同时脑子就像一团浆糊,所以说没有限制才是最大的限制。

当理解了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的区别,不同合同都有不同的权利义务,想必您也大概明白了为什么合同标题不能乱写,尤其是从合同内容难以确定合同性质时,合同标题就更为重要了,可能直接导致定性的不同进而法院判决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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