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持股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经常被称为67%)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在增减资、更改经营范围、重大资产处理等事项有着绝对的话语权,可以说想通过就能通过,但公司的小股东其实也能有话语权,甚至可以解散公司。
不过要想解散公司,必须得符合硬性条件——持股比例至少在10%以上,对应的法律条文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具体内容是这样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这里所说的百分之十,不是说您一个人就得持股百分之十,如果您和其他股东一起合计持股超过百分之十,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的。
正是因为有了《公司法》的保护,股权比例较少的股东能够解散公司,而不是只能放任公司受大股东沉浮。
不过想启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里的解散程序也是有条件的,如果把法条拆分开来,我们可以看到这几个部分:经营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给股东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表决,我们来做进一步阐述。
经营严重困难不是说公司资不抵债要破产,那叫没钱不叫经营困难。就算公司是盈利的,而且盈利很多也可以被认定为经营严重困难,所以说经营严重困难指的是一种状态,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划分,不同情况判定不一样,比较常见的有一直不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者一直闹矛盾还没发调和。继续存续会给股东损失其实是对经营困难的程度稍微加深一点的表述,咱就不多做论述。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表决指的是内部救济,毕竟公司里的事是自家事,法院法官又不属于公司内部的人,咱有事能不直接找法官判决就不找法官判决,先内部解决试试看。如果管理层一直打不成一致,那就再尝试看看坐下来沟通,如果是因为股东会一直不开,换一个可以送达到股东的通知方式再召集试试看,如果类似的方法都穷尽了还是得不到结果,那咱再去法院找法官司法解散公司。
所以说,就算在股东会里只是个小股东,也不要以为自己没有话语权,你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