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几个股东一起确定的,股东间协议也是几个股东一起确定的,很多人以为它俩是一样的,但在专业法律人的眼里,一个天山一个地下,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
特征一:公司章程更严格,股东间协议更轻松。
公司章程受《公司法》约束调整,股东间协议是股东之间的事,属于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典》约束调整。相比于《民法典》,《公司法》的规定更细致具体,要求也更多。
就比如《公司法》规定了,重大事项的投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如果章程里约定重大事项投票比例过半数即可通过,低于法定最低比例,那这一章程条款就是无效的。
但这不能约束股东间协议呀,因为股东间协议不受《公司法》约束调整,股东私下里约定持股最少的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甚至是一票通过权,就算持股比例只有1%,也是完全合法合理的,所以说股东之间的协议随意性更高,基本想写什么就能写什么,章程则不然。
特征二:股东间协议更私密,章程更公开透明。
根据法律要求,章程是要进行工商备案的,第三方可以通过向工商部门调取公司工商内档的方式查看到公司章程的;但对于股东间协议,除非股东向他人透露,否则股东间协议只有签字股东知道,其他人是没有渠道获知的。
特征三:股东间协议变更随意,章程变更繁琐。
刚刚提到了,章程需要做工商备案,因而每次章程发生变更都需要进行工商变更的操作,但股东之间协议变更则不需要,通过新的协议覆盖旧协议,或旧协议约定作废,就可以达到变更的效果。
特征四:股东间协议约束股东,公司章程约束管理层。
既然是合同的一种,股东间协议只能是签字股东之间的事,约束的是各签字股东,但章程作为公司的文件,则约束了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指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像公司引进新的资方,例如VC、PE这类投资机构,资方一般都会要求与股东签署股东协议,据说阿里的创始人间也签署了合伙人一致行动协议。
把握好这些特征,哪些内容写在章程,哪些内容写在股东会协议,想必您心理有数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