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出去的东西,当然可以要回来了,东西是自己的,而且还是不要钱送出去的,怎么就不能要回来呢?
但小马既然写文章了,那至少说明送出去的东西在一些情况下是要不回来的。
首先我们看下赠送东西,也就是法律语言上说的赠与行为的定义是什么。有朋友可能要说了,赠送吗不就是我送出去东西,我想送什么就送什么。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从中可以看出,赠与其实是合同当中的一种,不仅仅要求赠与人无偿地赠送,还要求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这构成了赠与行为。
也就是说,赠送不是你想送就送的,是需要征得别人意见的,同样的,赠送的承诺出去了,却不想送了,也是有代价的。
但毕竟,赠与行为是无偿的,不能随意地给人增添义务,一般来说,只要在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但在一部分情况下,赠与的撤销就没那么容易了。
首先最容易理解,也最能想到的就是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立法者如此立法是为了防止公共资源被浪费,防止有违公序良俗的事发生。如果允许公益性质的赠与随意撤销,没准张三就会跳出来说我要给社会XX机构捐十个亿,通过大肆宣传获得一波好评、关注度后再撤销,还会引发李四、王五相继效仿。没有任何义务负担,捞笔流量就跑。
前阵子有个新闻,一男子承诺给母校捐款1100万后未兑现,被母校起诉,说的就是这意思。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也不是想撤销就能撤销的,所谓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往往现于家庭成员之间,比如爷爷对儿媳妇说:“如果生出来的是儿子,我就把祖传的十根金条送给你。”,后儿媳妇果真生了个儿子,像这种情况下爷爷就有了交付十根金条的义务了。
上面讲的是必须要赠的情况,还有一种是想赠不让赠,那就是为了逃避债务而实行的赠与行为。
比如夫妻俩,丈夫欠了巨额财产,于是和妻子协议离婚并将财产全部赠与给妻子,这就是不合法的;公司面临经营困难,老板通过赠与的方式把公司资产转了出去,这大大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