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类纠纷,说复杂很复杂,说简单也很简单。可以这么说,股权相关的纠纷,基本都围绕着股权代持展开的。股权代持中有两个角色,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
名义股东,指的是工商登记里所记载的股东;实际股东,指的是幕后股东,没有在工商局做过登记,由名义股东代替他持有股权。
从小编接触的当事人看,此类案件的根源大多在于当事人的不在意。事情发生前,当事人经常会表达:“你说,我都放心让人代持股了,还能有啥问题,不靠谱我能找他吗?”
股权代持里,不少人是因为自己的身份特殊而想要避嫌。既然是避嫌,关系过于亲近不合适,比如老婆、父母这些过于亲密的血缘、婚姻关系,于是经常找“朋友”代持。
问题也就出在这,事情还没发生时看谁都靠谱,但事情一旦发生,看谁都不靠谱。对于人性的理解,每个人都不一样。在一名律师看来,并不存在完全牢不可破的关系。
实务里经常出现的,就是名义股东擅自把股权卖给了其他人、其他股东,或是将股权做了质押,虽然实际股东还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让名义股东赔偿损失,但执行不一定能顺利完成,并且股权一旦被善意取得,股东身份就难很难再被追回了。
就算退一步讲,找的“朋友”足够靠谱,天灾人祸这些不可抗力,咱也肯定挡不住。例如名义股东去世,那就要启动遗产继承,一分财产,一查资产情况,不动产、特殊动产、银行存款、股权都是最容易也最先查到的。而且股权的继承是法定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当然继承其股权。
对于这种股权继承情况,也并不是没有预防措施,比如章程里提前注明:若股东死亡,其股权由其他股东或公司按XX价值回购,其继承人仅享受财产权的继承权,不得继承股东身份,另有约定的除外。但这一点大部分人在事先约定时并不会考虑到,就算作了约定,也只能做到股东身份不被继承,即继承人不会因继承而担任公司股东,但依然是可以继承财产的。
要想股权对应的财产不被继承,隐名股东就必须得跳出来将股东显名化,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让法院确认自己才是公司原股东,需要提交股权代持协议、自己实际出席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明,这又是一趟麻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