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的知识点本身并不多,但法律实务纠纷里,股权纠纷占比最高的就是代持股了,这是为什么呢?
股权代持纠纷多,其一是因为具有天然的弊端。
一般来说,正常的公司架构是股权结构和登记在案的章程保持一致,就算存在同股不同表决权、分红权的,也应该登记在章程中。章程既然有行政机关的登记,那就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就算是股东想改章程也应该通过法定程序更改。不仅仅是章程有登记,股权也需要做工商登记。
代持股往往是不经过行政机关登记的,毕竟实际持股人暂时性地不愿意或不方便抛头露面,如果登记在案也就失去了代持的意义,这就是代持股模式的天然弊端。
代持股协议签署不规范,这也不能全怪当事人,毕竟代持股协议并不算是常规的合同范畴,如果没有法律基础,仅仅凭借直观朴素的价值观想理解透彻代持股几乎是不可能的。当事人往往随便找个模板,或者以自己理解的方式编辑代持股协议。而且对于代持股的常见纠纷情况也并不熟悉,很难在协议中避开雷点。
真实股东和名义股东,谁更被动?
答案是真实股东,这可能和很多人的朴素价值观向违背,究其原因,商事世界讲究效率和外观主义。所谓外观主义,就是你们公司内部的事是你们自己的“家事”,跟我一个外人无关,你们之间的纠纷瓜葛你们自己解决,不要牵连到我身上。
比如名字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均表示认同,又不存在转让无效的情形,付钱登记后交易也就完成了。实际股东只能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责任,而不能径行要求买家负责。
隐名股东显名化证据搜集困难,尤其是在没有代持股协议的情况下。名义股东出售、出质股权产生的纠纷是比较多的,实际股东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股东,仅称自己是真实股东,法院一般不予采信。正确的证据提交方式是真实股东提交自己签字并通过的股东会决议、能证明其他股东知悉其存在的材料等,如果前期没有留个心眼,等东窗事发再找证据可能会非常被动。
名义股东在这点上更具优势,毕竟他只要提供个工商登记的股东信息就可以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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