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疫情放开了嘛,小编有个客户看到家附近的牛肉面店开的不错,就想投点钱入波股,这牛肉面店的老板也是很有商业头脑的,小小的门店背后注册了三家公司,一个一般纳税人公司、一个个体工商户和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公司,还找了专门的代理记账队伍做账。这老板提出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让客户入股,持股比例为20%,价格为120万。
不过客户也与该股东签订了限制协议,在拿到股权后的两年内,需保证每年公司的月度平均净利润达到10万元,否则公司需以120万的价格回购其股权,并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
既然客户找到小编了,那大概率业绩是不达标的,在股权转让完毕后的两个月开始,门店利润迅速下滑,在坚持了半年后,客户要求按协议履行回购义务却遭到了拒绝。
为什么会这样,拒绝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我们要明白一点,股东之间作为自然人是相互独立的,股东和公司也是相互独立的。
如果股东和新股东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要求原股东回购股权,经过的流程是:股东大会同意转让、转让股权、股东会大会同意转让(回购过程)、股权转让。
如果股东和新股东约定的是公司回购股权,除了双方当事人以外还涉及到了另一主体——公司,需要经过的流程是:股东大会同意转让且同意回购、转让股权、再转让股权;或是股东大会同意转让、转让股权、股东大会同意回购减资、回购股权。
可以看得出这两种情况下,前述情况只涉及到两个主体,只需要走股权转让程序,后述情况涉及到了三个主体,除了股权转让程序外还要走减资程序。
客户正是被减资这一道程序拦下来了,导致要求履行回购遭拒。
不仅仅是客户,很多公司在上市前会与资方签订对赌协议,会涉及到股权回购,也会碰到类似的问题,那我们该如何预防呢?
先看协议,看股权回购的主体是股东个人还是公司,如果是公司则要注意存在减资这一隐含程序。
再者要看是否“走了规范流程”,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外人,属于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并不需要进行股东会决议,只要股东过半数人数同意即可,而原股东回购股权属于对内转让股权,交易双方之间达成一致即可;但如果回购涉及的是公司,则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