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位诉讼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公司诉讼,一般出现在公司作为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公司的管理层对此又视而不见的情况。虽然股东和公司是剥离的,且公司越大独立性越强,但管理层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最后还是要落到自己头上,所以法律赋予了股东代位诉讼的权利。关于代位诉讼,这些流程你必须要知道。
公司越大股权就相对越分散,代位诉讼的重要性越高,总不能隔三差五就提出代位诉讼,于是法律对此做了规定,必须满足:
条件一:持股连续180天且单独或合计持股至少1%;
条件二: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的情形;
条件三:监事会、董事会、监事、执行董事不履行起诉义务。
对于股份公司这尤为重要,就比如上市公司来说,总不能随便谁在证券APP上买了几百几千块钱的股票,然后以自己是公司股东的名义起诉吧。
股东和公司是相互独立的,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还是要依赖管理者的决策,所以虽然是公司老板,法律也不允许股东随意提起代位诉讼。
于是法律又做了规定,就比如公司出于商业目的而不主张的债权。
比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其中A公司规模中等,但B公司却是行业老大,在行业范围内拥有定价权和极高的话语权,B公司也因自身地位而盛气凌人,不仅给的报价低而且结账慢,但A公司却因与B公司有合作往来而收到了更多更优质的订单。
对于B公司迟迟不付款,A公司高管一再接受,是否属于损害公司利益呢?当然不属于,因为A和B公司合作完全属于战略目的,至少从大局来看这笔交易是划算的。
但总不能所有交易都是合理的,那对股东也就太不公平了吧!
最高法民终1289号案例中,一审法院就因为涉案公司没主张违约金属于商业目的而判驳了当事人代位之诉,而最高院则认为相关交易中一方为该公司股东,是不能参照一般商业目的来看的,于是作出了更改判决。
通过多个案例,小编总结:法院遇到股东代位诉讼,争议点主要围绕在1、主体和诉请是否合理;2、相关交易的交易主体特点、资金流向、业务内容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