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留置权要件有四:债权已到期,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不违反当事人的约定,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业行为效率至上,对于最后一要件“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是没有要求的,这是商事留置权。那企业行使商事留置权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对于留置的标的该如何处理。
今天要分享的案例案号为(2022)最高法民再245号,最高法院一举推翻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该判决书由裁判文书网于2023年2月8日公布。
案件的经过大概是这样的,A与B签订物流服务合,B与其关联公司提供物流服务,B为了完成该服务又找了C,C又找了D,D向E租了船用于满足C的运输。因为C和D长期合作间,D以C欠D大量运费和滞期费为由留置了A的货物,于是A、B、C、D召开四方会议,但协商无果,并且该货物不易保存,D便将其变卖了。
二审法院认为ABCD四个公司中,A是真正的服务购买方,D是真正的服务销售方,A至D的过程是靠传导运输合同实现的;同时作为D的交易相对人C公司对D负有有大量欠款,满足债权到期的条件;虽然涉案货物与所拖欠的运费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产生,但这并不是商事留置权要求的构成要件,于是认定D公司是可以行使留置权的。
再审法院认为D没有留置权,其观点为D对C的债权未到期。因为基于C、D签订的运输合同,D公司必须取得相关单据并交给C后才可以获得支付,D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获得了该单据,所以不满足付款条件,留置权成立的要件缺一。
从二审、再审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两法院判决冲突其实是从留置权的两个不同要件出发的,并不是二审法院错判。由于双方先前的债务,波及新交易的其他参与方,虽然满足商事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但不利于商业活动诚信开展。再审法院换了个案件切入点,使得判决更具符合常理。
如果D公司享有留置权,且涉案货物不易保存,D公司则可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对其进行拍卖、变卖,如果D公司以非常不合理的价格处置之,则D公司需要向A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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